上海明确!二级及以上医院将实行安检
更新时间:2022-11-08 09:43:02
上海明确!二级及以上医院将实行安检
近日,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《关于本市加强医院**秩序管理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,旨在加强医院**秩序管理。本《通告》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。
根据《通告》政策解读,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为二级以上医院(含二级医院)。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将实行安检。
《通告》指出,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、防范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、手段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,侵害患者、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,损坏医院财产。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治安处罚;构成违法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通告》明确,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**检查制度,设置安检区,配置专业安检员,按照安检工作实际需求,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,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**检查,严防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(具体名录见附件)被带入医院。
同时,医院开展安检工作,应当兼顾患者就医体验,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,以**、合法、便民为导向,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。
《通告》强调,入院患者在医院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院**秩序管理制度。
并规定,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检,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**检查的,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,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。
除急危重症患者外,其他人员拒不接受**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**检查现场秩序的,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制止;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《通告》还明确,入院**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,医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,并配合公安机关控制现场;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,应当告知其寄存;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,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制止;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发现扬言实施暴力、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、醉酒吸毒、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,医院应当及时提醒医务人员,并应安排安保人员陪同,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,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、警示行为后果。
此外,《通告》还强调,上海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医疗服务政策,督促、指导医院加强**秩序管理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医院**保卫工作,依法处置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、侵害医务人员人身**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附:上海市医院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名录
一、禁止携带物品
(一)枪支、弹药:制式枪支、非制式枪支、仿真枪;枪支配用子弹、手榴弹、手雷、炸弹等。
(二)管制器具:匕首、三棱刀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;弩等管制器具;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、射网器。
(三)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:各类火药、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、导火索等点火、起爆器材;烟花爆竹;氰化物、农药等剧毒化学品;放射性物品;硫酸、盐酸等腐蚀性物品;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;氢气、甲烷、液化石油气、水煤气,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乙醇、乙醚、红磷、黄磷,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,高锰酸钾、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。
(四)各类毒品。
(五)国.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的物品。
二、限制携带物品
(一)菜刀、水果刀、美工刀、手术刀、雕刻刀、刨刀、铣刀等刀具。
(二)锤、斧、锥、铲、锹、镐等器具。
(三)矛、剑、戟、飞镖、弹弓、弓、箭等器具。
(四)伸缩棍、双节棍、棒球棍等棍棒。
(五)催泪瓦斯、胡椒辣椒喷剂、酸性喷雾剂、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。
(六)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**、公共秩序的物品。
附:《关于本市加强医院**秩序管理的通告》政策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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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主要背景
2021年9月,国.家卫生健康委、中央政法委等8部门印发《关于推进医院**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要求医院建立安检制度,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,有序开展安检工作;同时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、公安部门就开展医院安检工作共同发布通告,根据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名录。
为落实国.家卫生健康委、中央政法委、公安部等8部门《关于推进医院**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卫医发〔2021〕28号)工作要求,进一步推进本市医院**秩序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《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我委会同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研究制定了《关于本市加强医院**秩序管理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。
二、主要内容
(一)患者及进入医院的人员的责任义务。入院患者在医院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院**秩序管理制度。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**检查;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**检查的,应当接受人工检查。
(二)医院安检工作要求。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**检查制度,设置安检区,配置专业安检员,按照安检工作实际需求,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,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**检查,严防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被带入医院。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检,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**检查的,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,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。医院开展安检工作,应当兼顾患者就医体验,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,以**、合法、便民为导向,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。
(三)安检发现禁带、限带物品后的处置要求。入院**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,医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,并配合公安机关控制现场;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,应当告知其寄存;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,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制止;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(四)不配合医院安检的处理原则。除急危重症患者外,其他人员拒不接受**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**检查现场秩序的,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制止;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(五)高风险就诊人员的入院管理要求。发现扬言实施暴力、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、醉酒吸毒、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,医院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,并应安排安保人员陪同,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,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、警示行为后果。
(六)公安、卫生等部门职责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医疗服务政策,督促、指导医院加强**秩序管理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医院**保卫工作,依法处置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、侵害医务人员人身**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(七)施行日期及有效期: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。
(八)禁止、限制携带物品名录。禁止携带物品分5类: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器具、危险物质、各类毒品及其他禁止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的物品等。限制携带物品分6类,包括刀具、器具、棍棒、喷雾剂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**、公共秩序的物品等。
三、适用范围
根据国.家要求和本市实际,《通告》的适用范围为二级以上医院(含二级医院)。
END